2010年4月,何某在縣城新開發(fā)區(qū)以15萬元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剛裝修完畢,此地段房屋價格上漲,何某便以19萬元賣給鄭某,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鄭某交付房款后搬進新房居住,但未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xù)。2011年8月,陳某又見房價上漲,遂以27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賣給徐某,雙方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xù)。此后,何某將19萬元現金退給鄭某,并要求鄭某退房。鄭某認為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且已交清房款入住,享有該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拒不退房。雙方為此爭執(zhí)不休,何某遂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判令鄭某退房,確認徐某應該享有房屋所有權。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賣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買方須持購買房屋證明信和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辦理手續(x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買私賣城市私有房屋。嚴禁以城市私有房屋進行投機倒把活動。”在本案中,何某和鄭某只簽訂了買賣合同,而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因此不發(fā)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鄭某無權享有房屋所有權。
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所有權未發(fā)生轉移,但不能以此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從《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僅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必要程序,而不是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條件。該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手續(xù)時,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有效的買賣合同是所有權登記的根據之一,是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xù)的證件,所有權登記手續(xù)并非合同有效的條件。所以何某和鄭某之間的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反悔,不予支持。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協議轉移,一方反悔并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應當繼續(xù)履行;如果協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边@說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與否,并不決定合同效力的有無。本案如果認定何某和鄭某之間的合同無效,那么即使何某未將房屋又賣給徐某,鄭某也無權請求何某辦理產權過戶以履行合同,何某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的。顯然,認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合同無效,不利于保護房屋買受人的利益。相反,認定何某與鄭某的合同有效,鄭某有權請求何某履行合同,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但因為何某已將房屋賣給徐某且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何某已不能履行合同,雙方應解除合同。因是何某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何某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鄭某的損失。
綜上所述,本案何某與鄭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因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鄭某無權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必須退房。何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退還鄭某的購房款,并賠償鄭某的損失。本案徐某享有該房屋所有權。 (田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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