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和死者家屬為一筆意外傷害險賠償金產生爭議
河南商報訊 投了意外事故保險,酒后睡覺時被嘔吐物堵住喉嚨窒息死亡。保險公司和死者家屬為應不應該賠付保險金產生爭議。
2011年4月18日,鞏義市民李女士為丈夫孫先生買了一份保險,同時附加了一年的意外險。這份意外險的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fā)生起180天內身故的,保險公司支付6萬元保險金。
孫先生在朋友家喝了約半斤白酒后一睡不醒。在送醫(yī)院途中,孫先生被發(fā)現喉嚨里有痰,并混有食物。不幸的是,孫先生因搶救無效,窒息身亡。
4天后,李女士想起還有6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金,但保險公司認為,孫先生并不是意外傷害死亡,拒絕賠付。李女士將保險公司訴至鞏義市法院。
昨天,在法院三次調解之后,雙方達成協(xié)議,保險公司賠付李女士5萬元保險金。
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稱,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某一條款的理解發(fā)生歧義時,保險公司應作出對投保人有利的行為。如果保險合同里沒有明確的“除外條款”,比如“除酗酒等原因導致死亡”,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記者 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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