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談法院審判權的依法獨立與公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也是社會公正的底線,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為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圍繞如何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相關問題,半月談記者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
記者:現(xiàn)在如此強調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對此您怎么看?
馬懷德: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保障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同時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也是人民法院組織法和相關程序法的明確要求。
審判權只有依法獨立才能保障公平公正,如果受到了非法的干預和影響,就不可能做出獨立和公正的審判。
記者: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存在哪些干擾呢?
馬懷德:一段時期以來,一些地方法院在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方面,實際上是受到了不小的掣肘和影響,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時有發(fā)生。
一方面一些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把法院當成是一個下屬部門和單位,發(fā)號施令,干預司法工作。另一面法院迫于地方黨政機關和有關部門掌握著法院的人財物,不得不接受一些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的非法干預。
記者:您如何看待四中全會在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方面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
馬懷德:四中全會堅持改革方向,堅持問題導向,從三個層面破解這個問題。
第一是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的體制改革,大方向就是在三中全會的基礎上繼續(xù)強化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改革,明確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qū)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qū)劃的人民法院,辦理跨地區(qū)案件等。
第二是完善支持制度,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責任追究制度。還提出了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第三是健全維護司法權威,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zhí)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zhí)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各級領導干部絕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等重要舉措。
所以說,無論是從體制還是從機制上,在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方面,四中全會都指明了改革的方向。
記者:您如何理解讓司法權在制度的籠子里運行?
馬懷德:在司法審判中,審判獨立是一個方面,是保證公平公正的第一個條件,責任是另外一個條件。法官必須信仰法治,嚴格執(zhí)行法律,要有法治上的自覺。
如果給了法官獨立審判的權力,但法官沒有自律和自覺,那可能就會出現(xiàn)濫用司法權,司法不公,甚至會出現(xiàn)腐敗等問題。
四中全會對這個問題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諸如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三中全會提出了“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四中全會則進一步明確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而且四中全會還提出了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jù)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
同時,我們也要不斷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尤其是不斷提升基層司法人員的職業(yè)素養(yǎng)和專業(yè)水平。
記者:與以往類似規(guī)定相比,四中全會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有何變化和特點?
馬懷德:與以往類似規(guī)定相比,四中全會的要求更加明確,規(guī)定更加具體,第一是全程留痕,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要記錄在案;第二是公開通報,領導干部插手司法活動情節(jié)惡劣的要公開通報;第三是干預個案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記者:如何讓這一制度真正落實呢?
馬懷德:我們要進一步明確各級黨委紀委在監(jiān)督處理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方面的職責,以及問責的程序、條件、范圍、對象等。
比如,市委書記插手一個縣法院的案件,或者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必須由省委或者省紀委,作為主管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來啟動責任追究程序。
一旦發(fā)生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情況,一方面法官、檢察官有這個職責和義務去做記錄。另一方面,各級黨委紀委,紀檢監(jiān)察機關要將追究責任及時落實到位。
有了明確的解釋和可操作的機制安排,才能夠確保四中全會的這項精神落到實處。(記者 何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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