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就是要解決“民告官”的“難”
——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行政訴訟法修改答記者問
152票贊成、0票反對、5票棄權。11月1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這是行政訴訟法施行24年來進行的首次修改,修法過程始終受到全社會高度關注。在隨后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有關部門負責人對修法的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行政訴訟法很重要的一個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保障‘民告官’的法律。實施24年來,社會評價在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這‘三難’問題上行政訴訟比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突出。修法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具體問題?!比珖舜蟪N瘯üの敝魅涡糯胡椪f。
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將立案審查改為登記
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在解決“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和引導百姓“信法不信訪”方面有哪些亮點?
“此次修法擴大了受案范圍?!毙糯胡椈卮鹫f,受案范圍有限是原來立案難的原因之一。由于范圍有限,公民想要找司法救濟,但到法院卻立不上案。修改后的法律不但擴大了受案范圍,還暢通了渠道?!叭鐚⒘笇彶橹贫雀臑榈怯浟钢贫龋俏覀儼凑账闹腥珪Q定的精神連夜修改,也是跟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地配合,在解決立案難這個問題上向前大大地推進了一步?!毙糯胡椪f。
信春鷹還介紹說,針對審理難,新法完善了管轄制度,包括提級管轄、跨區(qū)域管轄、巡回法庭等;針對執(zhí)行難,新法增加了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拒不執(zhí)行的責任,嚴格到可以拘留。
“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實施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光是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按法律規(guī)定落實外還不夠,還有一個更重要的主角,就是作為原告的法人、公民和社會組織,在保障自身權利的同時一定要依法維權?!毙糯胡棌娬{。
跨區(qū)管轄寫入法律,設行政法院是誤傳
修法過程中,行政案件管轄制度的調整一直是焦點。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增加規(guī)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也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qū)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特別指出,由于涉及體制問題,管轄制度的調整需要相關部門的配合,很難有一個完全的時間表。但是有一點,最高人民法院將全力推進這項工作,盡早得到落實。
江必新還回應了近期有媒體報道的“上海將專設行政法院”一事,明確表示“這是一種誤傳”。
“我們沒有安排成立專門的行政法院這樣一種打算?!苯匦抡f,“但是,有一個安排,就是利用原來鐵路法院的框架,把一部分行政案件,還有一部分與交通有關的刑事案件、與行政訴訟有關的民事案件,指定到原來的鐵路中級法院或者是基層法院來進行管轄,現在正處在試點階段。這個法院不屬于專門法院系列,又不是一個完全的普通法院,它的特點就是跨行政區(qū)劃的一個普通法院?!?/p>
行政機關要經得起“告”、配合“告”、減少“告”
作為行政訴訟的主體,行政機關如何保障法律的貫徹和實施?
對這個問題,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夏勇回答說,行政訴訟就是“民告官”,對各級行政機關來講,首先要經得起“告”,這要求各級行政機關要切實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按舜涡薷臄U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行政機關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確保各類行政行為都能夠經受法律的檢驗?!毕挠抡f。
夏勇表示,行政機關還要配合“告”。這次修法在加重行政機關應訴法律責任方面有一些硬性的規(guī)定,如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等。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更加積極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特別是行政機關內部要健全行政應訴的配套制度。
“對行政機關來講,更重要的是要從源頭上減少‘告’。”夏勇說,打官司對老百姓來講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從根本上講,行政機關還是要通過進一步做好改革發(fā)展、改善民生的各項工作,切實維護好、發(fā)展好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真正讓老百姓滿意,從源頭上預防和消解行政爭議。(光明日報)
中國修改行訴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其中規(guī)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現行行政訴訟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此次為該法實施24年來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該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第六次會議審議,歷經三次審議通過。修改后的行訴法將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訴法被稱為“民告官”的法律,規(guī)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guī)則,為受到國家行政機關非法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
此次修改主要針對實踐中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等“三難”問題,從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管轄制度、訴訟參加人制度、證據制度、完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的處理機制、完善判決形式等十個方面進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訴法從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擴大受案范圍、強化受理程序約束等五方面保證行政訴訟的入口暢通,完善了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如修改后的行訴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的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該法修改后明確,政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若書寫起訴狀有困難,可口頭起訴;異地管轄,減少干預審判;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可拘留行政官員等。如修改后的行訴法規(guī)范行政機關的出庭應訴,破解“告官不見官”的難題,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對于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向行政訴訟原告施加壓力,迫使其撤訴的行為,修改后的行訴法規(guī)定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訴的,將予追責。
此外,修改后的行訴法還進一步完善管轄制度,明確了對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的適用等。 (中新網 記者 蔣濤 郭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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