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欠薪要追刑責更要權利救濟
在尋求刑罰對惡意欠薪精確打擊的同時,更要從勞資關系的法治視角,關注一般討薪者的權利救濟。
每臨年關,討薪都會成為輿論熱詞。與往年求助于不得已的“行為藝術”或偶然性的領導關懷不同,最高法院日前發(fā)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不少寒冬里的討薪者帶去一份溫暖和希望。
刑罰是國家公共治理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在法治化的市場環(huán)境中,欠薪本應只是個例,無需高擎刑罰利劍。當欠薪演化成一種帶有普遍性的現象,并帶來社會不穩(wěn)定等危害時,就有必要借助刑罰糾正嚴重失衡的市場秩序,故而《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是,刑法上的入罪并不必然帶來治理的預期效果,刑事司法能否為惡意欠薪者編織一張嚴密的法網,首先依賴于定罪量刑規(guī)則的細致化和可操作化。
著眼于審判實踐,司法解釋對惡意欠薪在定罪量刑上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明確了該罪“數額較大”的起刑情節(jié),以及相應的刑期。這無疑為司法打擊惡意欠薪提供了更加精準的操作規(guī)程,也為市場行為主體明確了后果預期。當然,和刑法一樣,司法解釋也是“紙面上的規(guī)定”,對欠薪者的威懾和對討薪者的救助,前提都是案件順利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就此而言,作為公訴案件的惡意欠薪案,如何確保討薪者的舉報能夠順暢啟動刑事司法程序,如何確保公檢法機關在立案、公訴、審判及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不會受到地方利益干擾,都還有待觀察。
其實,對欠薪現象的法治治理,必須回歸到權利救濟上來。欠薪問題原本是合同違約現象,一般情形可由當事人通過打民事官司獲得救濟,或訴諸勞動執(zhí)法部門予以行政制裁。我們不能因為強調追究惡意欠薪者的刑事責任,而忽略了一般欠薪案中的民事司法救濟功能。如果每起欠薪案都能順暢進入民事司法程序并得到公正審判,處于弱勢地位的討薪者能夠獲得及時而便宜的權利救濟,也就不需要“最后手段”的刑罰出場了。
長期以來,我們不太注重將勞動糾紛引入司法軌道,一些地方甚至排斥民事司法的介入,加之繁瑣的程序和較大的成本,大多數討薪者面對打官司望而卻步,干脆選擇“跳樓”之類的法外路徑。因此,在尋求刑罰對惡意欠薪精確打擊的同時,更要從勞資關系的法治視角,關注一般討薪者的權利救濟。(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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