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百余萬低保金平分給村民,3人犯濫用職權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村干部本想給全體村民辦一件好事:將國家撥付給村里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簡稱低保金)平分給全體村民,結果受到了法律的懲處。日前,鶴壁市山城區(qū)法院判決被告人韓某等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六個月不等。
案情:113萬低保金平分給村民
自鶴壁市山城區(qū)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某村委會按照鹿樓鄉(xiāng)政府委托安排承擔城市低保一級審核、日常管理、服務工作。2004年3月,村黨支部書記索某主持召開村兩委會,與某村委會主任韓某、村委委員李某等人研究決定,將國家撥付給該村享受低保待遇人員低保金平分給全體村民。
之后,韓某、索某共同簽字支取低保金,李某具體實施造表、登記后平均發(fā)放低保金,將2004年3月至2009年期間,由上級撥付到某村低保金中的1134180元平分給全體村民。
2004年3月至2009年期間,山城區(qū)鹿樓鄉(xiāng)某村委會共收到上級撥付的低保金1999690元。除上述平分給全體村民的1134180元及挪用的675311元外,其余截留款于2010年7月30日上交山城區(qū)鹿樓鄉(xiāng)財政。
庭審:法盲村官認罪態(tài)度好
公訴機關就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3名被告人的供述、4名證人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某村城市低保匯總表、會議記錄、鹿樓鄉(xiāng)人民政府及山城區(qū)民政局出具的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3名
被告人當庭供認不諱。
日前,山城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3名被告人犯濫用職權罪和挪用特定款無罪罪名成立。庭審現場,3名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法官認為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判決被告人韓某、索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被告人李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處拘役3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釋法
村委會從事公務工作不得擅自挪用專項款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國家為解決城鎮(zhèn)居民中沒有經濟收入、生活比較困難、提高困難戶生活水平的帶有優(yōu)撫、扶貧、救濟性質的特定款物。
村委員會是受鄉(xiāng)政府委托,從事發(fā)放申報低保金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的機構。3名被告人作為受政府機關委托代為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擅自將扶貧救濟的專項款物平均分配和挪為他用,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記者李杰)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