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婆婆假藥洗浴案一審宣判 商家被判賠194萬
南都訊 記者劉偉 歷時兩年,四川西昌母親狀告成都田婆婆洗灸堂假藥洗浴案一審塵埃落定。今年1月15日,西昌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周某受到傷害與使用田婆婆生產(chǎn)的洗浴產(chǎn)品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由該公司、田某、尹某連帶賠償原告194萬余元。
周某的母親劉建瓊對一審結果表示認可,但“無法感到高興,任何判決都換不到孩子的未來”。另一方面,由于一審判決因果關系認定并非建立于司法鑒定結果之上,田婆婆一方已于日前提請上訴。
法院認定因果關系成立
本案最早曝光于2011年央視“3·15”晚會,兒童周某的身體被一層血痂包裹的畫面曾引發(fā)舉國動容。實際上,早在2010年12月,周某的母親劉建瓊已經(jīng)狀告田婆婆洗灸堂假藥洗浴,進而造成兒子后來的悲慘遭遇。
時隔兩年,四川省西昌市法院一審判決對劉建瓊的控訴予以支持。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8月底至9月初,原告周某之母劉建瓊帶原告到田婆婆洗灸堂西昌加盟店多次進行中藥洗浴,共計花費615元。在此期間,周某頸部與腹部的幾個紅點被該店實際經(jīng)營者診斷為濕疹,使用店內產(chǎn)品濕疹藥包、濕疹膏給周某多次洗浴與擦拭,小紅點轉化為大面積小膿包。劉建瓊為此多次與店方交涉,在多次重復使用該店提供的藥品后,病情持續(xù)加重。后經(jīng)四川華西醫(yī)院診斷為“膿包型銀屑病”。
經(jīng)三次開庭,法院一審認定,原告身體受到損害是因為在作為田婆婆加盟店的西昌田婆婆洗灸堂使用了該公司提供的產(chǎn)品所致,原告身體受到的傷害與使用該公司的產(chǎn)品在法律上有因果關系。
法院一審判決:由被告成都市祥云田婆婆洗灸堂有限公司、尹幫輝、田向軍連帶賠償原告周某治療費337217.92元,車旅費256617.94元(含餐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84500 .00元,誤工費62364.00元;由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為搜集證據(jù)花費的購買暗訪設備及雇暗訪人員工資費用30萬元;由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續(xù)醫(yī)費80萬元;由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0萬元。四項合計194萬余元。
傷情一直未作司法鑒定
審理過程中,被告田向軍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周某的身體損害是否由于使用田婆婆的產(chǎn)品所造成進行司法鑒定。田婆婆第四代傳人尹幫輝解釋,提出司法鑒定的原因在于,給周某洗澡是否恰當,周某的疾病與洗澡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以及具有多大的因果關聯(lián)性,并無權威認定,責任無法厘清。
法院在一審中也認為,本案審理中爭議的焦點,首當其沖即是“原告的身體損害是否由于使用了成都市田婆婆洗灸堂產(chǎn)品所致,被告方成都田婆婆是否該進行賠償?!?/font>
劉建瓊亦認可上述說法,“我有充分的底氣確定兒子就是被田婆婆洗壞的”。最初,她建議在司法部轄屬的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因為更權威”,后來法院指定的是北京市某司法鑒定中心,雙方均表示認可。
但司法鑒定一直未能進行。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成都市祥云田婆婆洗灸堂有限公司及尹幫輝、田向軍連續(xù)兩次未在指定時間內向鑒定機構提供鑒定樣品并預交鑒定費用,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根據(jù)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法院審理認定,本案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應由成都市祥云田婆婆洗灸堂有限公司及尹幫輝、田向軍承擔,因此應當認定原告的身體受到傷害與使用該公司生產(chǎn)的洗浴產(chǎn)品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被告辯護律師表示,按照鑒定機構的要求,鑒定材料包括周某自出生到鑒定當時的病歷資料、周某當時使用的洗浴用品和膏劑等。由于周某的病歷資料屬于周家的私人檔案,田婆婆方無法調取;洗浴用品和膏劑被成都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查封,故田婆婆方也無法獲得。鑒于此種情況,田婆婆方曾兩次向原審法院申請調查取證,要求原審法院依法調取以上鑒定材料,“一直沒有結果,一審判決中卻認定這是我們的責任?!?/font>
雙方都高興不起來的結果
“對于法院的判決,怎么說呢,我們認可吧”,雖然一審獲得勝訴,但劉建瓊怎么也高興不起來,“這幾年下來,全家人的身體都被拖垮了,孩子的遭遇成為一家三代人的悲劇”。
另一方面,本次事件也給田婆婆一方帶來致命打擊。2011年,3月21日,國家食藥監(jiān)局下發(fā)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對田婆婆洗灸堂使用假藥等違法行為開展專項監(jiān)督檢查。此后至今,田婆婆的名字便從市場上永遠消失。
尹幫輝稱,在沒有司法鑒定對責任進行厘清的情況下,“田婆婆洗灸堂”幾乎一夜之間遭遇滅頂之災,“我們覺得委屈,可是這些跟誰去說啊?”
相關新聞
更多>>